各市發展改革委、民政局:
為進一步加強城鄉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銷售電價分類結構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3】973號)等文件規定,現將我省城鄉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服務設施有關價格政策通知如下:
本通知所指的城鄉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服務設施(以下簡稱服務設施),是指城鄉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工作場所及其非經營公益服務設施。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員會(黨支部)工作場所以及提供免費服務的社區服務站(中心)、警務室、圖書(電子)閱覽室、文體活動室、市民學校(黨員活動室)、室外活動廣場等綜合性服務設施。
用于生產、經營等活動的服務設施不在此范圍內。
服務設施用電、用暖、用水、用氣價格以及有線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執行居民價格,其中用電價格按照我省居?民生活用電類別的非居民用戶價格執行;用暖價格按照當地居民價格執行;用水價格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鎮居民用水階梯價格制度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3〕2676號)規定執行;用氣價格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氣階梯價格制度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4〕467號)規定執行。
城鄉社區居(村)民委員會申請執行居民類價格的,應當向有關單位提交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社區建設管理部門,下同)出具的《城鄉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服務設施申請認定表》,經確認符合條件并與政府網站公示信息核對后,自受理次月起執行居民類價格。相關手續每五年續辦一次,逾期未辦理的,暫停執行相關價格政策,續辦手續后再恢復執行相關價格政策。?用于生產、經營活動的服務設施用水、用電、用氣應實行分表計量。暫未實行分表計量的,由居(村)民委員會與有關單位采用定量或定比方式分別計價計費。
各縣(市、區)民政部門和街道(鄉鎮)要嚴格按照服務設施界定范圍進行核查和認定,建立動態跟蹤調查機制,及時向有關單位通報服務設施使用變更情況。對弄虛作假,違規操作,隨意擴大服務設施范圍的,將取消相關價格政策。 有關單位拒不執行城鄉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服務設施有關價格政策的,相關用戶可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舉報。
政策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及建議,請及時報告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廳。?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原《關于城鄉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服務設施有關價格政策的通知》(魯價格一發〔2013〕144號)同時廢止。?
附件:城鄉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服務設施認定程序說明